⒈ 除名。谓从簿籍中除去姓名。
引唐薛用弱《集异记·僵僧》:“司空薛公因令军卒之战伤疮重者,许其落籍。”
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军伍之制》:“军士落籍者众,皆聚山泽为盗。”
⒉ 脱离娼籍。指妓女从良。
引金元好问《续夷坚志·梁梅》:“寿阳歌伎梁梅 ……时已落籍,私致之,待於尼寺。”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只是是个官身,必须落籍,方可从良嫁人。”
清袁枚《随园诗话》卷七:“明季秦淮多名妓……俱以色艺受公卿知,为之落籍。”
⒊ 落户。
引马南邨《燕山夜话·宛平大小米》:“祖上是陕西关中的人,后来落籍到顺天府宛平县 ……公认为宛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