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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户
拼音: lè hù

注音: ㄩㄝˋ ㄏㄨˋ

词性:

结构: 其他

le,yue拼音的词语 hu拼音的词语

词语解释

乐户yuèhù

[music under government control]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

引证解释

⒈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其社会地位低贱。

《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隋书·裴蕴传》:“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元关汉卿《金线池》第三折:“贤弟不知,乐户们一经责罚过了,便是受罪之人,做不得大人妻妾。”
鲁迅《准风月谈·我谈“堕民”》:“况且看他们的职业,分明还有‘教坊’或‘乐户’的余痕,所以他们的祖先,倒是明初的反抗洪武和永乐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

⒉ 旧时妓院的别称。

《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那乐户家里先有三四个粉头,一个个打扮的乔乔画画,傅粉涂脂,倚门卖俏。”
《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珍哥年一十九岁……卖与不在官乐户施良为娼。”

⒊ 指民间乐手。

清袁枚《续新齐谐·喜婆》:“越郡城有惰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民间婚嫁,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

国语词典

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金瓶梅.第一回》:「玉莲亦年方二八,乃是乐户人家女子,生得白净。」

网络解释

乐户

乐户是中国历史上以音乐歌舞专业活动为业的贱民。他们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乐户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直至雍正皇帝即位后才将乐户的贱籍制度加以削除。这是因为雍正皇帝要借此移风易俗、加强满汉关系、巩固统治基础,同时除豁乐户贱籍也是他整个革新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乐户在除豁之后并没有立即享有良民的权利和地位。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礼乐社会中,由于雍正的除豁令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没有相应的改业措施,所以相当一部分乐户并没有立即改变原来的“贱业”。